&12288;&12288;(4)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12288;&12288;三、 农村的成份划分
&12288;&12288;(1)地主。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生的,兼放债、雇工
&12288;&12288;经营工商业,管理公堂及收学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12288;&12288;自己也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也应称为地主。
&12288;&12288;以其他职业经营收入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农业土地,不从事劳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人,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12288;&12288;帮助地主收租管家、师爷、清客等,以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12288;&12288;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但自己不劳动,将土地转租于他人,以收取地租为生的,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