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农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12288;&12288;(5)雇农(工人)。是指全无土地与工具,或只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12288;&12288;(6)小土地出租者。是指占有小一部分土地,但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人,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12288;&12288;(7)开明地主士绅。指地主阶级中某些个别的人,以积极行动支助穿越集团事业,并拥护穿越集团政权及赞助土地改革的人。
&12288;&12288;(8)军人、烈士家属。指参加人民军,并按正常流程办理退伍手续的战士,以及他们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
&12288;&12288;(9)农村小手工业者。是指主要生活在农村,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农村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并且会占有少量土地,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与中农类似。
&12288;&12288;(10)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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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上)(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