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瑞鹏道:“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没有标准,而是也有一些俱体的原则,一是看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是否支持我们的政府、支持并配合这一次土地改革,如果有这些方面的实际行动,并能起到一定的带头示范效应,则可以考虑补偿的标准定高一些,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少一些;反之,如果是敌视我们的政府,在土地改革中消极应对、阻挠,甚致是暴力抗拒,补偿当然要少一些,甚致没有补偿;二是看这部份地主、富农、半地主富农的经营收入情况,如果他们过去是以土地收入为主,则可以考虑多用货币补偿,如果还有其他经营,则可以在免税、免租方面减少;三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如有的地主在地方的名声很好,威信很高,就可以考虑多补偿一些,当然前提是不能反对我们的政府和这次土地改革的进行。”
资源部部长安显桂问道:“土地所有者只有经营、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但没有出售土地的权力,这样做好吗?虽然我们是实行的土地公有制,但土地的使用权应该还是可以转让的,在旧时空里,我国不就是可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吗?这样让善于经营土地的农民、包括一部份地主有获得较多土地的机会,能够更好的发挥他们作用,这样也就更能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
曾东道:“这一点我们考虑过,从农民的立场来说,不到万不得己,一般是不会转让或是出卖土地的,而且在现阶段,也不宜允许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因为现在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生产还是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那么土地也就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一但开放土地的使用权自由转让,势必会导至新一轮的
第五四五章 土地改革制度大纲(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