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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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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六章 帝国(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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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肩膀上,只是一个知识的二道贩子罢了。

    在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上,各朝各代都有做过努力。

    不过有的是收效甚微,有的是积重难返,到了王朝末期,土地兼并绝对是一个吃人的老虎。

    对于现在的曹魏来说,这个问题虽然萌芽了,但毕竟不尖锐,若是预防得体的话,还是大有可为的。

    唐朝为了抑制土地兼并,采用了均田制。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但是此制度在到唐代中叶,遭到彻底破坏。

    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

    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与前期相比,虽然是最为完备的,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开了方便的途径。

    同时各级贵族、官僚、地主受得

第二百四十六章 帝国(九)(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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