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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明新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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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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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之大理寺卿合称“九卿”。

    重臣任择须由九卿及外省巡抚、总督公开举荐,此为廷推。各部司不能单独决定的国家大事、要事,大事须经九卿公决,此为廷议。

    而由三法司无法决定的大型狱讼,以由九卿开会定狱,此为廷鞠或园审。

    这种集权制构成了明朝的行政权力心与决策核心,但是这是集体决策。

    这种决策的好处是公平公正,不会出现大的错误。

    但是朱瞻基有着后世的经验,很清楚这种模式成为了臣政治的温床,为了跟军权,皇权对抗,他们形成了一股庞大的势力。

    这股势力如同滚雪球一样,最后越来越大,势不可挡,任何阻碍都被碾碎。

    一直到最后,砰地一声,雪球自己承受不了这股力量,爆炸了。

    想要瓦解这股势力,必须分权。议事法则里面最主要的一条不是限制了大臣们的权力,而是确定了哪些事由各部自己裁定,哪些事才需要拿到廷议讨论。

    以前的六部也好,大理寺也罢,都没有真正的自我权力,任何大事,要事都必须公决。

    大理寺审案也是这样,一个大案子还要九卿公决,这何来司法独立?

    这像后世法院来审理一件官员的案子,但是裁决的人员是官员的同僚投票,这样的结果能达到真正的目的吗?

    当然不可能。

    所以,所有人都没有真正看出这个议事法则那不起眼的一条规定代表的意义。

    即使现在他们看出来了,也绝不会想要改正。这不是臣们没有大局观,而是人人都有私心。

    我户部管

第四十九章 变化(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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