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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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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章:夜深犹起看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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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抢劫。为防止倭寇朱元璋就颁布了海禁政策。洪武三十年所颁的《大明律》对海外经商限制得很严格,它规定凡私自携带铁货、铜钱、缎匹、丝绵等违禁物下海,及与外番交易者一律处斩,而且禁止私人制造具有二桅以上的出海大船。而对于勾结外族的“谋反大逆“更是异常严厉:凡“谋反大逆“,一律首从皆凌迟处死,本宗亲族祖父、父、子、孙、伯叔、兄弟、侄、堂兄,同居的异姓亲族外祖父、岳父、女婿、家中奴仆,凡年满十六岁以上皆斩。

    尽管朝廷有律法,但贸易还是大量存在,随着永乐开海禁下西洋,朝贡贸易只允许外国与明朝廷进行有时间、地点规定的朝贡贸易。外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方物土产华,明朝廷收贡品、购方物后,以“国赐”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国物品。各国贡期或3年,或5年。对倭寇则规定10年一贡。贡舶必须持有明廷事先所颁“勘合”(执照签证)。也就说大明制定了一套相应的规矩,倭寇只有遵行规矩才可贸易,这种局限很显然满足不了倭寇的需要,随着宣德初年,大明开海禁,下西洋,罢黜朝贡,兴盛市舶司,种种开放性的策略,给了西洋诸国提供了贸易往的机会,加上,随着东南沿海一带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相当发达。沿海一带私人经营的海上贸易也十分活跃。一些海商大贾、浙闽大姓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朝廷的海禁命令,和“番舶夷商”相互贩卖货物,他们成群分党,形成海上武装走私集团,有的甚至亡命海外,勾结倭寇各岛的倭寇,于沿海劫掠的勾当,从中获取大量的好处,巨大的利益面前,让不少倭寇开始不顾大明的律法,铤而走险,乘机侵掠,屠杀沿海军民,今年年初倭船四十余艘,连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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