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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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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八、睿智的李景宽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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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半个月的调查摸底,接触了两个贷款经办人,走访了公证处、国土局,一轮调查下,发现了与陈山石当初讲的不少不符点:

    首先,这是一宗经深圳中院判决并生效付诸执行多年的贷款纠纷案,而市民银行在报案时有意瞒住了这一层。

    深圳中院的判决书在引述抵押方的答辩词:“被告五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给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贷款担保有关书证,抵押声明书是假的、无效的,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给我公司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法院的结论性意见是:“……抵押贷款合同(1500万元)及其补充协议(增贷350万元),实际上是两份独立的贷款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达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这份判决书是于九七年三月下判的,而当年市民银行既没有被原抵押人五达公司引入经济诈骗案的套路上向公安局报案,也没有提起上诉,而是选择了申请执行。难道市民银行法律处那帮专家是吃稀饭的?而事隔六年之后的今天,才报诈骗案,有点耐人寻味。

    其次,该案的焦点是:在签订了合同后,没有办理任何公证和抵押登记便取得了贷款,而事后补办手续也不是湖贝支行报案时说的那样,由夏天一手办理,而是另有其人,夏天根本没有去国土局参与此事。

    第三,银行贷款给三八股份公司,显然另有所图:要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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