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换取国家对个人的(有限)保护。
这里多说一句,《社会契约论》里的“社会”,英文是Social,意思本来就是群居、人群,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社会”,结果遗患至今——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
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个人(选票)授权,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个人(选民)关注的是,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根据契约),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
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打个比方,过去欧洲人的决斗,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为什么?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有限责任的政府,即小政府。
但中国不同,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个人授权的,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从古至今,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授权、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或战争获胜),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
换句话说,在汉文化中,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朝廷也好,政府也罢,就都必须“以民为本”,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
这就是基于社会的、无限责任的政府,
第1409章 召对争锋(上)(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