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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元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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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援朝抗倭(四)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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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性同时给予财政自主性,于是有了“交齐国家,剩下都是地方”的分灶吃饭做法。

    利改税是将国企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但是很显然,这项制度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于是94年后,红朝采取的是收入集权、支出分权的“分税制改革”,与之配套的是成立了“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系统。

    改革的直接导火索是80年代中枢穷到曾两次向地方借款,而根本原因则是中枢为了提高“两个比重”,即税收占GDP的比重和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

    请注意,在80年后到94年前这个时间段,红朝的情况就和大明“大户部改革”之前有些相似了。

    世界银行在2002年2月的时候曾经表示,认为那段时间的红朝财政体系是一个“环环相套的财政联邦制”。它的说法是这样的:“尽管中枢政府确定了该体系宽泛的轮廓,但它仅与各省直接打交道。

    例如,它设置了与各省收入分享的规则;接着,各省分别与其下辖市确定收入分享体系,市再与县,这样依次进行。支出的划分同样如此。因此,尽管红朝是单一制的政府体系,但这些制度安排却使其具有强烈的联邦制特征。”

    “联邦”这个词用在此处,其表述的主要意义在于:中枢拥有理论上的绝对权力,但地方拥有实际上的较高自主性——这是不是很“大明”?

    红朝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分税制的细节远比大明复杂,这里不多表述。但是,其结果必须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的财政能力被

第277章 援朝抗倭(四)先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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