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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之上杉幕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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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川假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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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不得随意延长年期契约,此类诉讼关联者将没收三分之一知行。引发诉讼争端的人,知行全部收回。

    第七条招募他国人仕官

    他国人士在今川家领土留宿的时候,不允许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请。即便是已有的主从契约,也当即刻解雇尚没有支付俸禄的他国者。

    第八条商座的商人的许可

    已经取得今川家商卖许可的商人上缴营业税。即便能上缴超过营业税的金额,对于新来的商人也不予承认。如果出现通融这样事情的寄主,则没收其知行的十分之一。

    第九条百姓的署名田的买卖

    百姓国人之间不得交易无许可的名田。但是如果为了筹备年贡费用,则可取的定期租卖许可,这种情况一般采取限期2~3年。

    第十条国人的传承

    关于国人的传续方式,原则上采用嫡子继承制度。如果是对于今川家有特殊的奉公的情况,则当以庶子传继。

    第十一条不忠者的传承权

    不孝父母者或是对今川家奉公有怠慢的人,就算是嫡子也不可获得继承权。

    第十二条对庶子的分割继承

    对于庶子的继承部分,可采取五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的知行继与制。因为嫡传要对今川家奉公,所以要尽量避免差错影响

    第十三条假名目录第二条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录第二条,对田地山野的边界线发起诉讼的败诉者,虽然规定没收所领知行的三分之一,这样确实有些太苛刻了所以规定败诉者只需支付引起诉讼的土地大小的两倍土地即可。

    第十四条假名目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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