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战国之上杉幕府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二章 武家法度(大章)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二十一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二十二条守护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许可特权,守护不得介入其领地内事务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意今川家的强制介入。

    第二十三条骏府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骏府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二十四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骏河和远江的航运税,宣布废除。远江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

    第二十六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骏河远江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七条浮木的所有权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现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八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九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第三十条与他国人结亲国人:地方豪族,下同

    骏河远江不得与别国结成姻戚关系。

    第三十一条他国的合战

    骏

第十二章 武家法度(大章)(6/12)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