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庆历八年(1048),嘉佑七年(1062),宣和六年、七年(1125)等再三再四颁布的各种禁私兵法度。
这一系列禁令,涉及面极广,不但禁了上阵用的军用武器,一度连老百姓日常开山种田的工具刀都给禁了。
在《宋会要辑稿·兵》里,有仁宗年间的一份诏书,其曰:“仁宗天圣八年三月诏曰:川陕路不得造着袴刀。
利州路转运使陈贯言:着袴刀,于短枪竿、拄杖头安者谓之拔刀,安短木柄者谓之畲刀,并皆着袴。畲刀是民间日用之器,川陕路险,全用此刀开山种田。今若一例禁断,有妨农务,兼恐禁止不得,民犯者众。请自令着袴刀为兵器者禁断,为农器者放行。乃可其请。”
这里还好吧,利州路转运使陈贯为老百姓争取到了携带工具刀的权力,在他的建议下,朝廷只禁了长柄的“拔刀”。
但在《宋会要辑稿·刑法》中,又有记载说徽宗宣和七年,朝廷再次下令禁断民间使用及锻造“博刀”等刀具。这个所谓的“博刀”,其实与朴刀、畲刀、袯刀、刳刀、着袴刀等等乃是同一样东西,是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不同称呼。
而《宋史》卷一百九十七的兵志则道:“景佑二年,罢秦州造输京师弓弩三年。诏:‘广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
先是,岭南为盗者多持博刀,杖罪轻,不能禁,转运使以为言,故著是令。”
在这条禁令里尤其值得注意是,官府不但禁了“博刀”这种百姓日常生活用具,甚至连其制造者都要得罪,这对兵器制造技术以及兵器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无疑是极致命的。
第四十章 铁匠想打教授脸(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