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汝宁府的资料以及《唐律》中十七禁五十四斩的内容
十余年。元至元十四年,改立信阳府,领罗山、信阳二县。十五年,改为信阳州。二十年,以罗山县当驿置要冲,徙州治此,而移县治于西南,号曰罗山新县,今州治即旧县。户三千四百一十四,口三万三千七百五十一。(至元七年数。)领二县:
罗山。(倚郭。)信阳。
十七禁五十四斩
其一:闻鼓不进,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旦丹测柑爻纺诧尸超建,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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