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临、德已足五十馀万,则令纳於二仓,亦积五十万石而止。”从之。当是时,折银渐多。万历三十年,漕运抵京,仅百三十八万馀石。
而抚臣议载留漕米以济河工,仓场侍郎赵世卿争之,言:“太仓入不当出,计二年后,六军万姓将待新漕举炊,倘输纳愆期,不复有京师矣。”盖灾伤折银,本折漕粮以抵京军月俸。其时混支以给边饷,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其过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运官降罚。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囤。世宗定过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换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
小患把总勘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
明史 食货志三(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