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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在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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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食货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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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之之道。户部尚书夏原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引三百贯,河东、山东半之,福建、广东百贯。宣德元年停中钞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中盐旧则太重,商贾少至,请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纳米北京。户部尚书郭敦言:“中盐则例已减,而商来者少,请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又言:“洪武中,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冒,请按引给钞十锭。”帝皆从之,而命倍给其钞。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道险远,趋中者少,许寓居官员及军馀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正统三年,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其后河州中纳者,上马二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引。久之,复如初制。中马之始,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司,宗禄、屯粮、修边、振济展转支销,银尽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

    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之,令甘肃中盐者,淮盐十七,浙盐十三。淮盐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因淮盐直贵,商多趋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馀米以待给,兼支钱钞,以米价为准。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

明史 食货志四(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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