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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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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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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在酒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发生性行为,然后拿走收藏nei衣物,事情发生在酒店之中,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



    “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无视被告人是圈内知名的gay,其有收藏nei衣物的特殊癖好,这癖好在gay圈中广为人知。所以与他发生性行为的男性都应该了解、默认其收走nei衣并加以收藏。”



    “由诉讼代理人的三个错误,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诉讼代理人类比推理错误,本案中被告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拿走nei衣物属于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整体过程之中,不能单项割裂出来看一个具体的动作。且被告人收走nei衣物,也是一贯的习惯,与之交往的男性都是默认,被告人本人没有也没必要去非法占有nei衣。”



    “因此,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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