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昏君说完,嘴唇舔了舔,这是辩论出真火来了。李超确实有几把刷子,口才好、法律条文也娴熟、辩论技巧丰富。不过,正是因为这样,李昏君更有兴趣敲打李超一番。
李昏君带着一种洒脱与自信,发表辩论意见,“我方认为,第三人赠与471万元给被告,合法有效,不应退回。”
“首先,被告在与第三人的交往中没有过错。第三人隐瞒其真实身份与婚姻情况,主动接触被告。第三人的花言巧语虏获了被告的欢心,被告与第三人的交往是正当的恋爱关系,只是因为第三人目的不纯,故意欺骗,两人才没有走到一起。”
“其次,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三人是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从两人相识、相恋情况看,第三人以单身离异的身份给付被告款项,打款的目的是为以后双方共同生活购房和购车,且被告也用该款项用于购房子和车子。所以,第三人给付赠与行为属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再次,涉案款项471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该款项是第三人个人财产。第三人多次在被告面前炫耀有钱任性,其个人拥有大量财富,并表示自愿将个人财产471万元赠与给被告,用于做被告离婚的保障。从第三人的表述以及第三人与原告的生活习惯来看,这471万元属第三人个人财产。”
“最后,我方要强调。即使是共同财产,也是第三人侵犯了原告一半的共同财产。被告取得涉案款项属于善意取得。第三人与被告的交往中,过
第121章 激将法(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