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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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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章 专家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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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能力了,被告人也会将杀人行为进行到底。就算已经杀死了施暴人。她们还会进行过度加害。



    因为无数次的挨打经历告诉她们,无论是语言上还是行为上,无条件服从被害人是一条铁律,胆敢反抗的后果便是不可避免的暴力惩罚。因此决定反抗就意味着必须杀死被害人,否则被杀的就是自己。”



    全场静悄悄。大家都在聆听着刘艳解释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中过度加害行为产生的缘由。李超和善若也是认真地聆听,不时地记录。



    进行记录的不光是他两,许玲和合议庭的法官都在进行记录,他们对这些专业知识和意见真的不懂,现在刘艳解释得很详细,将他们心中的疑问一一给予解答。



    而旁听的众人听了刘艳这鞭辟入里的分析。都是心悦诚服地点头,双目中带着崇拜之色,看着证人席上的刘艳。



    刘艳就在众人钦佩的目光中,继续说明过度加害行为的缘由,“二是过度加害行为的产生。是由杀人方法带有性别特征所决定的。



    杀死是施暴人的方法带有性别特征。华夏国人选择配偶时普遍采取男高女低的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建立的婚恋关系,女方往往在身高体力方面低于男方。一旦两人之间出现暴力,绝大数情况下女方是受害人。



    若暴力变得不堪忍受而外力救助又不可得时,对受暴女方来说,让加害人消失就可能成为唯一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限于体力上的弱势以及长期受暴带来的恐惧心理,婚恋暴力受害女性不会也不太可能在挨打时进行即时的反抗。



第166章 专家释疑(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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