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鹏某广告公司的代理人,超人律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灯具公司将其公司的广告安装事项交由广告公司完成,广告公司按其提供的效果图完成安装事项,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广告公司将其承揽的安装业务交由邹小某完成,双方约定的形式为包工包料。
邹小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虽使用了广告公司的部分劳动工具,但广告牌的支架材料的采购及制作、安装工作均是由邹小某自行完成,广告公司与邹小某间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邹某参与安装广告牌工作,系帮助其子邹小某或为其子提供劳务,其工作当中的劳动保护等设施应由邹小某提供。
被告新干某广告公司、新干某灯具公司未雇请原告邹某,亦未对其工作进行过指示、安排,其如何工作及是否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的多少均与两被告无任何关联,邹某与广告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
另外,邹某受伤的原因亦并非广告公司的脚手架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
为此,邹某受伤与两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亦无证据证实两被告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支持超人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超人律师说法*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室外作业的危险性而谨慎作业,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建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尽可能减少意外造成的损失。
第181章 分开的考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