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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追查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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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

第268章 追查真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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