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读心律师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269章 事件发酵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p:本书开始防盗,请正版读者稍后再,明早8点更新正常版本。():乐:文:3w(最佳体验尽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第269章 事件发酵(1/4)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