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监察的体系本来就是从两千年华夏历史的长河中演化而来,又吸收了国外一系列的经验,经过华夏百年实践检验的成熟体系,放到这个时代非但不违和,反而显得越发有创造性。
比如大理寺,原先的大理寺其实只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在地方上没有下属机构。
而在柯镇恶的方案中,在大理寺下直接增设了三级法院,分别对应省、州府、县一级别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功作,而在军队中还设置了专门的三级军事法院。
各级法院内部又划分刑事、民事二庭,来审理辖区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负责审理的官员称为法官,只有审判权,不涉及行政民政的其他权力。
又比如御史台,柯镇恶把御史台的权力一分为二,其一为议会,就是百姓代表的决策大会,其二便是专门监察司法执行的督察院。督察院所行使的就是原本的御史台的监察职权,同时又增加了公诉权。
这是如今还从未出现过的概念。
单独看并不觉得有什么,但结合刑部的下设机构来对比的话,就能很好理解。
比起大理寺和御史台,刑部的下属机构直接多了一级。中央为刑部,省一级为刑厅、州府设局、县设分局,乡设亭
刑部虽归属于行政院,但自刑厅以下,各级组织却属于文武混编的机构,负责后世的公共安全工作。
基层捕快在司法领域只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权力,没有审判和起诉的权力,关押犯人也有时间限制。
简单来说就是刑部负责抓,御史台负责起诉,大理寺负责审判,审完了之后又交给刑部执行。
第460章 登基(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