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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好莱坞之金牌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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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巨头内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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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米法这样的单一制公司权力架构中,CEO作为经营层首脑,实际上控制着公司的核心权力,英国一直反对金融时报指数前一百强公司的CEO兼任或升任同一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即董事长,而米国则对此不以为然。

    米国的公司法设计者认为,权力的分配是公司的内政,不便过多干预,尽管存在诸多“小异”,英米公司法实际上是“大同”的,他们都崇尚董事会中心主义,都怂恿公司经营管理层“抢夺”本该股东及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而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人事连锁,更加巩固了公司CEO的地位。

    在这理念下,有些公司甚至出现了“三驾马车”的权力中心模式,即分管公司权力监督、协调及执行的董事长、公司总裁及CEO,三足鼎立的权力互动结构在运作中往往形成了这样的结果:董事长的作用受到了削弱,总裁被架空,CEO的权力则更加膨胀。

    迪斯尼就是这样的一个实例,身为CEO的迈克尔艾斯纳实际掌控迪斯尼世界长达二十多年,公司总裁及公司董事长长期笼罩在他的权力阴影下,内部的权力纠纷差点断送了迪斯尼的前途,由此迪斯尼也得到了一个世界上最糟糕的公司治理的“雅号”。

    按照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所有上市公司都应当设立外部董事,其数量应当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下的提名委员会则应当全部或半数以上由外部董事构成,总部位于加利弗尼亚伯班克的迪斯尼,依据米国特拉华公司法在特拉华州注册设立,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迪斯尼公司有提名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为外部董事,委员会主席则为执行董事。

    依照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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