忖着点了下头,“嗯,那名代理人有没有说什么。”
“代理人说,出庭律师托马斯霍姆先生此刻应该在主教大人的座堂内,只是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回事务所。侍从还报告说,假如我们要提起诉讼、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与其他工作的话,只能由代理人来与我们进行商讨。”
早在1213世纪时,英格兰便出现了职业律师这一职业。这一职业产生伊始,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和法律代理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职业者。
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而法律代理人,则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由于代理人法律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到14世纪时,随着法庭辩护权越来越集中于辩护人的手中,一整套专门培养法庭辩护人才的法律教育制度开始成型,伦敦先后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会馆学员被称作“法律学徒”,由称作主管委员的开业资深律师负责管理和教学。在经过7年的学习后,经主管委员批准才能获得出庭辩护资格,成为出庭律师法律辩护人。
而代理人的发展则比较缓慢。随着各级
第765章 下等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