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法庭的出庭辩护权逐渐被出庭律师所垄断,代理人也只能从事一些庭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如申请司法令状、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件等等。这种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时常与法庭职员进行联络,与法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代理人也不受律师会馆的管辖,法庭会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监管。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法律代理人均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到了16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此时英格兰国内已普遍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并且,他们的他们的报酬也分别用两个不同的单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出庭律师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的“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被固定下来。
而中世纪时出现的另一种法律职业者即事务律师,在18世纪时代理人与事务律师又是如何彻底融为一体,又是如何构成英格兰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的“沙律师”。这里暂不叙述。
卡罗琳沃尔顿夫人考虑着伊莎贝尔的话,随即把目光转向另一侧的尤菲米娅,“弗雷德里克夫人,你认为呢?”
尤菲米娅用高傲、自负的眼神
第765章 下等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