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都无法保障我们的工作、生活安全,那就应该对这样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
如果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就只有通过大家投票来决定他们的去留了。”
“个人的权应该保护,但也应该有个限度。
我觉得,可以从我们的医疗信息管理中心入手,通过一些既能够保护当事人、又能够防止其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的制度,来综合解决这样的问题。
比如说,对那些已经被诊断出携带有艾滋病毒的正式成员,他们在就医的时候,其主治医生应该得到系统的明确提醒,以保护参与医疗的医护人员工作安全。
同时,还应该对患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限制,至少,那些需要频繁接触高密度人群的工作岗位,是不应该由他们去负责的。
除艾滋病之外,还有那些在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治愈的传染疾病,也应该与艾滋病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此类无法治愈传染病在普通人群中扩散,那些患者的工作、生活范围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甚至在这些特殊人群进行婚姻登记时,也应该给双方作出不宜结婚或者不宜生育的提醒。”
“就是,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传染病来说,系统应该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进行特殊标记。
这些被标记过的信息,在当事人授权医生可以调阅其医疗档案时,并不会被隐藏,反而应该进行醒目的提示,以确保医护人员和其他病患的安全。
向医疗人员如实反映其身体健康状况,也是作为一个患者最基本的义务。
医疗人员也应该保护患者的,这是其基
第611章 群策(1/4)